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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邵思敏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连劳人仲案字〔2026〕83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6年7月30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你单位在裁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工资11132元。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不服本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本委地址:连州市连州大道西119号
经 办 人:潘迪云、冯旭辉、黄卫裙、易碧莹
联系电话:0763-6667539
连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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